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和运作。对冠以“浙江”、“全省”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剧团、剧场,应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
二、高度重视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在本辖区内开展一次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调查摸底。对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要督促其按照文化部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演出经纪机构审批手续。调查摸底情况请各市汇总后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我厅。
三、各地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方式,提高效率;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服务演出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演出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我省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 浙江省文化厅 |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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