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03-04-21 1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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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发展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通知》(浙文市[2002]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认真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及原则
1、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由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条件见附件一);连锁门店(连锁总店、直营店、加盟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审批连锁总部时,筹建的连锁总店和直营店各一家由省文化厅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派员现场察看。
2、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的设立必须符合《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除外)的规定;连锁加盟店的设立必须符合《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设有连锁直营店或加盟店的地区要设立办事处,或者指定一家有条件的连锁直营店代理总部负责当地加盟门店的内部管理、经营运作、技术维护及处理日常管理中出现的有关事项。
3、各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计算机数量应符合《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的有关规定;连锁门店的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2]60号)的有关规定。
4、连锁总店和直营店不受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限制,连锁加盟店纳入总量控制范围。连锁总店和直营店如为独立法人,必须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委派负责人。
二、新旧证照的换发及申领
收购、控股、兼并原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为连锁直营店、加盟店的,可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原营业场所的经营许可证要及时收回并备案,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对变更地址、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的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新开办的连锁直营店、加盟店申领新证,则均要按照《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中关于场所设置条件的有关要求对场所进行审核,备齐相关材料(见附件二),由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请示,并报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同意后,根据已核定的总量和规划数按年度领取。
三、审批程序
(一)连锁总部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见附件二);
2、省文化厅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
3、省文化厅发核准意见书;
4、申请单位筹建连锁总店和直营店各一家;
5、申请单位凭《核准意见书》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或变更总店及直营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省文化厅核发总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连锁总店(包括筹建时的直营店)的审批程序
1、凭省文化厅核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见附件二)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3、省文化厅和当地的文化行政部门联合察看,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发总店、直营店核准意见书;
4、当地公安、消防行政部门出具安全审核合格意见书;
5、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总店、直营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三)连锁直营店的审批程序
1、凭加盖了省文化厅确认章的连锁总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见附件二),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察看场地;
3、当地公安、消防行政部门出具安全审核合格意见书;
4、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连锁直营店)许可证》;
5、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四)连锁加盟店的审批
1、凭加盖了省文化厅确认章的连锁总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见附件二),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察看场地;
3、当地公安、消防行政部门出具安全审核合格意见书;
4、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连锁加盟店)许可证》;
5、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七、重申近期除设立连锁总店、直营店、加盟店外,各地暂不新批其他经营方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连锁总部)须具备的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全省连锁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市、县行政区域内连锁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建立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向各连锁门店提供长期业务指导服务的能力;
5.提交审批时,应同时设立1家连锁总店、不少于1家连锁直营店;连锁总部对连锁直营店实行控股的,资金占有额不少于51%;连锁总部经批准后二年内连锁直营店必须发展到10家以上;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文化行政部门培训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2人以上;
7.有能胜任计算机网络开发、管理工作需要的,具备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计算机网络开发、维护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其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5人以上;
8.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并配置用于企业内部的计算机管理平台。
附件二:
连锁企业总部、连锁门店(连锁总店、直营店、加盟店)审批须出具的文件:
一、连锁总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认证资格等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4.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5.有能够证明设立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的资料;
6.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各连锁店的管理制度和加盟连锁门店的特许加盟协议;
7.统一商号形象设计图及连锁店设计效果图;
8.有关设备的清单。
二、连锁门店(连锁总店、直营店、加盟门店)
1、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提交的审批文件执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除外)的规定;连锁加盟店提交的审批文件执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此外,各连锁店还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加盖省文化厅确认章的连锁总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对收购、兼并原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为连锁直营店、加盟店的,要出具相关的收购合同(须公证部门公证)和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对直接投资或投资控股设立的连锁直营店也要出具相应的资金信用证明;
3、要提供房产证明或者企业总部与房产出租单位的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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