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政务公开事项公告

发布机构: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时间:2003-01-09 09:16:36 选择字号:
      《浙江省文化厅政务公开方案》已经浙江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公文办公室正式批准,现将其中所有公开事项公告如下,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1)85212174
  1.省管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的审批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10、12、14、15、17、19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9、16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具备法定条件单位名称、机构、章程、场地、资金、人员、设施设备、业务范围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7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2.省管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24、25、32、34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21、31、34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经营资格、经营内容、经营方式、经营效果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程序:申请者具备法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3.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设立的审批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31、32、33、34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第9、1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法规规定的单位、申请表、房产使用证明、资信证明、法人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规章、商号、设备清单。
    程序:申请者具备法定条件、备齐相应的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定。
    时限:7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4.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的审批
    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1号令)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提呈申请报告、延期协议、演出节目单等必需材料或相关文件。
    程序:申请者依据法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5~15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审批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4、8、9、10、11、13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章程,房产使用证明,资信证明,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函件,法人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设备清单。
    程序:申请者具备法定条件、备齐相应的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定。
    时限:7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6.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依据:《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5号令)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提呈申请报告等必需材料或相关文件。
    程序:申请者依据法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
    7.省管电影发行单位的设立的审批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申请者应具备规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职能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40天
    责任处室:产业电影处
    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修缮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文化部《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修缮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文保单位的保护。申报修缮工程时,依工程性质或规模分别提出下列内容的设计文件。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应提出:
    (一)方案设计:1.现状实测图和修缮设计方案图;2.现状勘察报告;3.修缮概要说明书;4.概算总表。
    (二)技术设计:1.技术设计图和施工详图;2.技术设计和施工说明书;3.设计预算;4.现状照片;5.必要时应提出材料试验报告书;6.如果是石窟修缮加固工程,还应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必要时,亦应提出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7.凡属结构、基础与地基技术设计,均应参考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进行。
    (三)重点修缮工程属于现状维修性的,可以一次性设计。应提出下列设计文件:1.现状实测图、技术设计图和施工图;2.勘察研究报告,必要时须提出材料试验报告;3.技术设计说明书;4.设计预算;5.残破现状及建筑特征的照片。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批,厅领导审定。
    时限:9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9.文物出境许可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修订)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5.5)第40条;文化部《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第4条、第26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有关文物出境标准规定。具备外销资格的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必须在销售前进行。鉴定站在接到书面鉴定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人员按清单对照文物进行鉴定,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在规定部位钤盖“A”字头火漆标识。
    个人凭本人护照或其他与护照有关的证明,按约定时间,携带文物到鉴定站办理出境手续。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钤盖“B”字头火漆标识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20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10.二、三级馆藏文物的复制、调拨、交换、借用、拍摄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9条;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综发[1998]49号)第4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有关馆藏文物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
    程序: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复制、调拨、交换、借用、拍摄,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包括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单位、名称、文物等级、时代、来源或出土地点和时间、照片、复制用途、复制数量、使用材料、复制方法、复制标识、复制单位、复制人员技术水平以及文物复制合同草案等,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3个月
    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11.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7条;公安部《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防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7-2002)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
    程序:(1)二、三级风险等级认定,由申请者填写二、三级风险单位申报审批表,经当地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2)二、三级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由建设织专家论证后,备齐相应材料,包括安全技防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设计书,技防设计方案草案,地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职能部门对技防方案的初审意见等,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4个月
    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12.文物经营许可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条、53条;《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8、1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具有法定资格、有固定场所和法规其他规定的,申领甲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须有3名以上考核过的从业人员(其中1名文博中级职称或与之相当的学历与资历);申领乙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业主须经文物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30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13.音像出版单位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的审批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32、34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第9、10、13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音像出版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时限:7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14.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利于文保单位的保护和管理。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批,厅领导审定。
    时限:9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15.开办社会艺术考级活动单位资格的审批
    依据:《社会艺术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第1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申请书、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开办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30天
    责任处室:艺术处
    16.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审核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15、16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有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目的良好业绩。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外事处
    17.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的审核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号)第29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22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演出申请书、演出批件、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
    时限:40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文市办
    18.对台文化交流活动和项目及3人以下赴台湾的文化交流项目立项的审核
    依据:《文化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归口管理对台文化交流工作的通知》(文台发[1990]74号)第5条;《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台交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7]204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赴台文化交流立项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文台发[1992]50号)。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对台文化交流任务的团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商业性和有偿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文化部认定的有涉外演出和展览经纪权的机构;申请报告、洽谈纪要、台方资信情况证明、台方邀请函。
    程序:申请者具备规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按规定审核,厅领导审定后转报文化部审批。
    时限:对台文化交流活动和项目75天,3人以下赴台湾的文化交流项目15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
    19.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第19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或影响文保单位的本体及文保单位历史风貌。
    程序: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工程,由申请者备齐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由申请者备齐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时限:9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0.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修订)第62条;文化部《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第1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外展单位应在出运前15天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和文物展品目录、照片报鉴定站。鉴定站根据目录、照片核对文物,查验无误后,向海关出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明,并加贴鉴定站封条。展览结束复带文物进境时,根据目录、照片进行复验,并向海关提供文物返回证明。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21.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有赞助的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审核
    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第1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申请报告;活动方案;美术品的图录、作者、品名、数量、规格、年代、底价。
    程序:申请者依据规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报省文化厅审核。
    时限:10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22.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审核
    依据:《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厅字[1993]30号文)第4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250号);《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1号令)。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省文化厅认定的有资格进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团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商业性和有偿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文化部认定的有涉外演出和展览经纪权的机构;提呈申请报告、邀请函、演出及展览协议书或意向书、演出节目单位、展览品清单、人员名单、演出或展品保险证明、演出节目录像带等必需材料。
    程序:申请者具备条件,备齐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按规定审核,厅领导审定后转报文化部审批。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
    23.考古发掘项目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第8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年度发掘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附图);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程序:由考古发掘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签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4.考古发掘单位团体领队资格和考古发掘项目个人领队资格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7条;《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1.考古发掘项目由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领队。2.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4名以上个人领队资格专业人员,具有必要的考古发掘设备、文物保护技术和场地。3.申请个人领队资格的个人必须具备考古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或经国家文物局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工作年限。
    程序:1.考古发掘项目由考古发掘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签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2.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须由申请单位填写《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签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3.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须由申请人填写《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向省文化厅推荐上报,经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签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5.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属于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该该文保单位已没有继续列为文保单位的必要。
    程序:拆除、迁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保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6.一级馆藏文物复制、调拨、交换、借用和拍摄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9条;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文物综发[1998]49号)第4条;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办发[2001]027号)第4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有关馆藏文物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
    程序:一级文物复制、调拨、交换、借用和拍摄,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包括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单位、名称、文物等级、时代、来源或出土地点和时间、照片、复制用途、复制数量、使用材料、复制方法、复制标识、复制单位、复制人员技术水平以及文物复制合同草案等,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时限:3个月
    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27.文博单位一级风险等级、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7条;公安部《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防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7-2002)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
    程序:(1)一级风险等级认定,由申请者填写一级风险单位申报审批表,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会同省公安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2)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工程方案审批,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备齐相应材料,包括安全技防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设计书、技防设计方案草案、地市通讯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职能部门对技防方案的初审意见等,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会同省公安职能部门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
    时限:4个月
    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28.迁移、拆除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属于建设工程特别需要,或者该文保单位已没有继续列为文保单位的必要。
    程序:拆除、迁移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保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厅领导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文保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9.文物临时进境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修订)第63条;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95]文物文字第295号)第3条、第5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申报人提供入境申报清单和照片各一份。鉴定站在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核对清单、照片、实物,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钤盖“C”字头火漆标识,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30.市、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19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
    条件: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或影响文保单位的本体及其周围环境风貌。
    程序: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由申请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由文保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时限:9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31.市、县级及以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审核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利于文保单位的保护和管理。
    程序:1.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核准后,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2.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核准后,报国家文物局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3.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核准后,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32.省管营业性演出广告稿的核准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36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2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法规规定。
    程序:演出者报送,责任处室审核。
    时限:10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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