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文化厅 发布时间:2002-11-15 16: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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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市[2002]6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各地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发动认真学习。要采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问卷调查、知识竞赛、法制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条例》,联合学校、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织中小学生集体进行宣誓仪式和“告别网吧”现场签名活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二、按照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2]60号)要求,11月15日《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各地要完成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抓紧做好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法规知识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11月15日《条例》正式实施前,全省各地要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由省文化厅统一设计的“未成年人禁入”“9633523”警示、举报标志,同时再集中一段时间重点清理“网吧”到达中小学周围最近的路程20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对不符合规定拒不搬迁的要依法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将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从11月15日零点开始,由各地分别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条例》的“零点行动”。要按照《条例》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各级文化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通信等管理部门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行动中可邀请新闻媒体介入,随同跟踪报道。同时省厅将派督查组分赴有关地区进行检查。
五、今后,除设立连锁直营、加盟门店外,各地不再新批其他经营方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各地在活动结束后,11月16日要将实施情况及《网吧管理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同上报省文化厅文市办。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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