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对全省文化经营单位进行2003年度年检年审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时间:2002-11-15 16:55:04 选择字号:
浙文市[2002]6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为认真做好2003年度全省文化经营单位年检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年审范围:
        (一)文艺表演团体;
        (二)演出场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
        (四)演员个人;
        (五)美术品经营单位;
        (六)文化艺术培训单位;
        (七)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二、 年检年审时间: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逾期不参加年检年审的视为自动歇业。
    三、 年检年审要求:
    (一)参加年检年审的经营单位应将一年的经营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文化经营单位年检年审登记表》、《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年报》和交验文化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所属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先行整改后方可办理年检年审。
    (三)、文化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录像放映单位继续实行录像节目专供制度,所有录像放映单位必须与省录像节目专供片提供单位签订供片协议。
    (四)、根据《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要求,2002年底以前,各市城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进、销、存”音像制品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 年检年审办法:
    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录像放映、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员个人、美术品经营单位、文化艺术培训单位进行年检验证时,在许可证上粘贴“验讫”标签,并加盖“年检年审”章。
    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由省文化厅年检年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年检年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年检年审。各市、县(市、区)所属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年检合格单位名录及有关情况,由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文市办。
    五、 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暂缓年检年审,不能整改的,注销经营资格,并建议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1、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年审的;
    2、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3、不符合年检年审要求的。
    (二)各地所需许可证、登记表、年报表及“验讫”标签的数量,请于2002年11月20日前报省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电话:0571—87994517,传真:0571-87994505。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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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5 16:55:04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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