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浙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
杨建新
对现代政府的文化管理部门而言,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其基本的职责,包括:一是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导向,促进艺术繁荣,为人民群众打造紧扣时代脉搏、体现地方特色、富有现实意义、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二是依托公共财政增加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三是通过政策指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和组织推动,大力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四是以公共图书馆、国办博物馆、纪念馆等的社会化服务和免费开放为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文化服务。五是加强市场监管,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六是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七是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促进文化外贸,传播中华文化,维护世界和平。八是推进文化立法进程,制定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政策,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效建立和可持续发展。九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十是提供各种文化服务信息。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它将文化建设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紧密结合起来,不仅体现了文化事业发展以人为本的特征,而且凸显了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
由此可见,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进程中,政府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应当是建设的主体。否则不仅是政府的失责,而且将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成为不可能。这一理念的确立并非易事。曾几何时,我们经历了长期的计划体制,在那个年代,政府的文化职能往往是模糊的、扭曲的、错位的。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确立了政府必须转变职能,依托公共财政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理念,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近年来浙江省的各级政府和财政、文化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上,投放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而博物馆的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2001年7月国际博物馆协会(ICON)第20次大会对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其中第2条把博物馆定义为: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在这个条目下又进一步明确:(a)博物馆之上述定义不应受主管机构、地方特征、职能结构或有关机构收藏方针等性质的限制而予以适用。(b)除被指定为“博物馆”的机构外,为本定义之目的,以下具有博物馆资格:(1)从事征集、保护和传播人类及人类环境特征、具有博物馆性质的自然、考古及人种学的古迹与遗址以及历史古迹与遗址;(2)收藏并陈列动物、植物活标本的机构,如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和人工生态园;(3)科学中心和天文馆;(4)非赢利性艺术馆(5)自然保护区(6)本条款定义所指的国际、国家、地区或当地的博物馆组织,负责博物馆的部委、部门或公共机构;(7)从事与博物馆及博物学相关的保护、研究、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和其它活动的非赢利机构或组织;(8)从事促进物质或非物质遗产资源(活的遗产及创造性的数字化活动)的保护、延续和管理的文化中心及其它实体;(9)执行委员会经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后认为其具有博物馆的部分或全部特征,或通过博物馆学研究、教育或培训,支持博物馆及临时性博物馆专业人员的此类其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