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06-19 22: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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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文计〔2006〕30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将《浙江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厅机关的财务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的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2、合理编制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3、强化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对各项经费做好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
4、加强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5、严格履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经费预算管理
厅机关各处室正常业务工作经费实行“核定指标、超支不补”的办法,项目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各处室要重视预算编制,增强预算刚性。
正常业务工作经费预算根据厅核定的经费指标编制,各项预算要尽量细化。
项目经费由各处室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提出,经分管业务厅长初审后报厅计划财务处汇审,同时提供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项目经费预算等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厅计划财务处综合各处室项目经费申报情况,根据厅机关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省财政厅财力安排可能,结合厅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职能,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总形成厅机关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编报方案,经报分管财务厅长、厅长审批后正式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经费用款计划的申报与执行
各处室根据年度项目经费指标、正常业务工作经费指标,结合本处室业务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编报每月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将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报厅计划财务处,经汇总并报财政部门核批后方可执行。
各处室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批的用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由于没有按规定时间或要求编报用款计划而造成经费无法使用的,由各处室自行负责。
第五条 经费决算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厅计划财务处要做好各项经费的年终清算工作,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厅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厅机关所有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厅机关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有经费预算,没有经费预算的支出不得办理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超预算的支出,必须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制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所有经费的报销,都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报销报分管业务厅长审批)、厅计划财务处财务人员审核后,送单位指定的财务审批人审批,支出项目金额较大的须报厅领导审批。
(1)各处室正常业务工作经费的报销,在核定年度经费指标内的支出项目,按照编报的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由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
(2)各处室项目经费的报销(不包括劳务费),凡用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下同)的,由归口管理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业务厅长和分管财务厅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厅长审批。
第十条 各处室在安排会议、培训、活动(含各类调研活动)以及维修、印刷等项目时,至少应在具体项目实施前3天编报详细的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及规定:
1、差旅费
(1)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度。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在出差前统一填写《省文化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连续出差在一星期以上的,应报分管业务厅长审批;处级干部出差,由分管业务厅长审批,连续出差在一星期以上的,应报厅长审批;处长出省需经厅长审批同意。
(2)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浙财行字[2001]3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行字[2002]40号)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行字[2004]32号)执行。
(3)差旅费报销只限厅机关工作人员(含批准的借用人员及上挂锻炼人员),各处室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应严格按会议通知人数参会,原则上不得多派人员参会,如派下属单位人员代会的,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
每次共同出差人员(含驾驶员)应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分批分次报销。住宿发票必须详细注明住宿人数、天数、房间号等相关内容。
(4)厅机关文化市场持证执法人员在执法期间实行执法检查专项补贴(报销时单独填写《省文化厅机关执法暗访费用报销凭据》),不实行差旅费伙食补助报销办法。执法暗访检查补贴标准如下:在8小时工作日之外,确实因工作需要在夜间执法检查,且连续执法检查在3小时以上的每晚补助30元(含省内出差伙食补助,下同),通宵执法检查的(晚上至凌晨5点前后),每晚补助60元,补助不累加;确实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日期间执法检查的,每人每天补助60元。
厅机关文化市场持证执法人员赴各地暗访用餐标准(单独报销),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平均以不超过50元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已实行餐费报销的,不实行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若有当地安排接待用餐的,要根据接待次数,按每次每人25元的标准扣除。
(5)出差借款应在出差归来3-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办者,将视情况冻结所在处室用款。
2、会议费
各类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要尽量精减,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合理安排会议时间,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杜绝奢侈浪费。各处室根据业务工作必需召开的会议,在起草会议通知等文件时,必须将详细的经费预算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单独签批,没有按规定签批的经费预算,不予办理有关报销手续。在报销时必须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发票和宾馆、饭店提供并加盖该单位公章的详细费用清单、政府采购确认单等。会议费(不含培训)一般控制在每人每天260元以内,培训费一般控制在每人每天200元以内,各处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预算经费中不得列支会议纪念品、工作人员劳务费等。确因工作需要突破标准的,须报厅长审批。
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召开的各类会议,本市参会代表(指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厅领导及会议工作人员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如晚上开会等特殊原因)安排住宿的,需说明原因,报厅领导审批。
3、车辆交通费
厅机关定编车辆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厅按财政核定的车辆定额经费全额核给车队,由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厅办公室对厅机关车队实行内部责任制,由车队包干使用,不得超支,如有结余,适当用于车队奖励。车辆定额经费的支出范围暂定为修理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四项,修理费、燃料费、保险费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员行车津补贴,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4、接待费
厅机关各处室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应严格按照《省文化厅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接待原则、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和接待方式执行,各处室一律不得擅自安排接待用餐。
5、劳务费
厅机关应严格控制发放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审稿费、顾问费等各种劳务费用(以下简称“劳务费”),确因工
作需要发放劳务费(不论金额大小),在列入会议、培训等经费预算进行报批的同时,应单独填报《省文化厅机关劳务费发放审批表》进行审批,所有劳务费发放均须报厅长审批。具体发放标准规定如下:
①讲课费
教授(厅局级) 1000—1200元/次(半天)
副教授(处级) 800—1000元/次(半天)
副教授(处级)以下(不含副教授) 600—800元/次(半天)
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教授(学者、专家)讲课费须突破上述标准的,可另行报批。
②评审费
半天 300元
一天 500元
③咨询费等其他劳务费由经办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发放,发放标准参照评审费标准。
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照顾部分邀请老专家出行方便,可以给部分老专家按照50元/天•人(驻会专家等只发放来回2天)的标准发放交通费补贴,并与劳务费一并发放,此外不得另行报销交通费。
⑤未经审批、擅自发放或超标准发放的劳务费一律不予报销。
⑥厅机关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发放各种形式的劳务费,确因工作需要,在事先征得核算中心同意后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6、出访费用
从严控制出访活动,上级政府部门和厅自行组织的出访经费,在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内经厅长审批后可予报销;各类学会、协会和兄弟部门组织的出访活动,其经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出访人员必须根据已经审批的经费支出预算、出国任务批件和《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办理出国费用换汇或预付款事项,出访人员回国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汇核销,凭审批的经费支出预算、《因公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和有效原始凭证等报销出国费用。
对事先未办理经费审批手续或报销手续不符要求的出国费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出访人员自行负责。
7、设备购置经费
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及现有设备使用状况,需更新或添置办公设备的,需在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购置,还必须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临时提出的设备购置,原则上不予受理。在办理设备购置报销手续时,除了按正常报销审批外,还必须由处室设备管理人员、厅办公室管理人员签名、登记备案。
8、观摩费
为了使省、市有关部门能更多、更好地关心、支持、了解文化,厅每年都将安排一定的工作观摩项目经费,用于一些重大演出及电影的观摩购票。此项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购买观摩票,购票前必须由经办人员统一填写《省文化厅机关工作观摩购票申请表》,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厅办公室、计财处审批。凡需每月经常性送电影观摩票的部门和人员,由厅办统一提出清单报厅长审定。
9、公用报刊费
实行限量订阅制度。厅领导每人按6报2刊,处室15人以上按每处8报2刊,7人以上(含7人)按每处4报1刊,7人以下按每处3报1刊,由厅办公室集中统一征订。各处室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限量报刊无法满足业务工作需要,可适量增订,但报刊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人均2报1刊。报刊订阅费用由各处室列入年初正常业务工作经费预算,并在该项经费预算中支出。
10、其它日常报销事项
(1)各处室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低值易耗品,均应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详细清单,并有实物验收人验收签字方可报销。所有物品购置,全部实行即时报账,不得先挂账后结算。
(2)厅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乘坐出租车。确因工作急需乘坐出租车的,应在报销的出租车发票上写明事由及上下车地点,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予以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厅机关车辆下班后原则上应统一停放在机关大院,因工作需要经厅办公室批准可在住地停放,小区停车费由车队统一汇总,按月报销;驾驶员行车违章罚款,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工作原因,须说明具体原因,并由驾驶员本人承担30%;洗车费一律不得报销。
(6)因外事工作需要购买外事礼品,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建立领用审批制度。
(7)所有先借款后报销的支出,经办人应在完成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人第一次借款未归还前,一般不得第二次借款,对超过6个月以上拖欠借款不还的在适当范围内实行通报,并视情况实行扣款或冻结处室用款等措施。
(8)领用支票原则上随用随领,用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或报销,一般不得跨月,在前次领用的支票未归还或报销之前,一般不得再次领用。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不予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有关特殊采购项目的具体规定
1、车辆修理费和保险费:根据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6]2号文)和《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5]11号文)有关规定,厅机关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并按照两个《通知》要求办理费用结算事宜。
2、燃料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厅机关所有车辆在杭加油一律定点在省政府加油站,并由车队指定专人定期结算;外出途中加油按规定与过桥过路费、住宿费等差旅费一并报销,不得另行单独报销。
3、印刷(出版)费:在未纳入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之前,各类印刷业务统一实行定点印刷或招标采购,具体规定如下:①厅机关须外印文件,统一送省委办公厅文印中心印制;②单项印刷费用在0.2万元以下(不含0.2万元,下同)的,由各处室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确定印刷单位;③单项印刷费用在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统一送厅定点单位印刷;④单项印刷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确定印刷单位。厅定点单位印刷由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按内部招标竞价方式确定印刷单位(一年一定),并签定相关协议,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于单项印刷费用在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在送印前统一填写《省文化厅机关定点印刷送印审批单》;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凭《省文化厅机关定点印刷送印审批单》、发票、政府采购计划确认单、加盖印刷单位公章的详细清单等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省级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文计[2005]42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厅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厅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管理,厅计划财务处定期与厅办公室进行账物核对;各处室要设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登记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厅机关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固定资产购置要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办理,属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事先报有采购计划;其它固定资产及易耗品的购置,由各处室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自行购置。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要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对于无法继续使用需报废的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厅办公室、厅计划财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后,按经费审批权限申请报废,并由厅办公室集中后按《办法》相关规定统一处置,并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报批手续,其它任何处室、个人不得擅作处置。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会同厅计划财务处每年要组织对厅机关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情况,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1)银行存款管理
厅机关所有收入、往来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制订的《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
严格支票管理,预借空白转账支票必须由领用人填写《省文化厅机关用款审批单》,经处室审批人和计财处审批人审批(金额较大的须经厅分管财务厅长或厅长审批)后办理。财务人员应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的支票号码,并在空白支票上记载日期和用途。领用人在支票有效使用期内及时结算报账;领用的支票要注意安全,如有丢失,应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支票领用人承担;财务人员应主动督促催报。
(2)现金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经费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支付。
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借;财务人员要对备用金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安全。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厅计财处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机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较严重的,及时向厅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条 厅计财处内部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支票印鉴由两名财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文计[2001]1号文及浙文计[2004]84号文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