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2004-02-29 2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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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办〔2004〕43号
为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使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以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本厅的工作部署和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厅机关督促检查工作由厅办公室负总责,其它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提高承办水平和工作质量,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 凡属督办的事项,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快捷地做好各项办理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三)本厅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四)其它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凡属督办的事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除外),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填写《公文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部门、单位和会办部门、单位及办理时限,并分送有关具体承办部门和单位。遇时间较急且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时则复印分送有关具体承办部门、单位。
(二)凡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由厅办公室机要室登记、编号,送厅领导批办,并根据厅领导的批示将批办意见复印分送有关具体承办部门和单位。
(三)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应及时分送部门、单位负责人,并确定具体承办人,同时在规定承办时间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四)由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督办件,应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与会办部门、单位沟通协调,会办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并由主办部门、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时限反馈办理意见,不得推诿扯皮。
(五)各承办部门、单位具体承办人员草拟的答复意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连同督办原件一并退回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审核后呈厅领导审批。
(六)各承办部门、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办结,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厅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七)各承办部门、单位在收到督办件后,应抓紧拟出办理意见。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督办件,应及时向厅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签明具体意见,将督办原件退回厅办公室,以便重新确定承办部门、单位。
第七条 督促检查事项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厅领导负责全面把关;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各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研究落实。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重大决策的落实,各级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跟踪把关。
第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做好厅领导签批后的答复意见的文印、盖章、留存工作。对督办的事项,包括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厅领导批示的督办件,由各具体承办部门、单位直接将办理情况报送有关省领导和厅领导及部门,并送厅办公室留存(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督办件,同时送机要室一份备案)。
第九条 厅办公室对全厅的督促检查工作和督办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特急督办事项,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单位马上办结。
(二)对重要督办事项,进行定期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分阶段办理,随时反馈进展情况。
(三)如承办部门、单位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又不事先说明情况,责任由各部门、单位自负。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督促检查事项落实好的部门、单位则给予表扬。
(四)厅办公室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从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