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系统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暂行规定

2004-03-29 21:58:13 选择字号:

                           浙文人[2004]18号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省级文化系统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组部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
    (一)工作原则
    以中央和浙江省制定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报批,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保证出国(境)人员的质量,确保出国(境)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政治表现和思想道德情况;
     2、业务技术能力;
     3、身体健康状况;
     4、以往出访情况;
     5、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6、其它需要审查的有关方面。
    (三)职责任务
     1、基层组织审查工作的职责任务:
    (1)审核出国(境)团组的任务是否明确,有无实质性内容。
    (2)根据出国(境)任务和所需条件确定出国(境)人选。
    (3)按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审批)原则和内容,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认真地考察了解。
    (4)呈送报批的材料须齐全和真实可靠。报批的材料含《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前次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和归国后工作表现的说明。
    (5)单位领导应对出国(境)人员加强教育,提出注意事项和要求。
    2、厅职能部门审查工作的职责任务:
审查出国(境)团组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境)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四)工作程序
    1、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需要,认真选拔推荐出国(境)人员报厅外事处。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在选拔确定前要向厅长报告。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2、厅外事处负责起草出国(境)项目审批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厅领导出国(境)报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正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经厅人事处、外事处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批,由厅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查批件》。
    4、正处级及以下人员在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内再次出国(境),待任务批件下达后,由所在单位出具前次出国(境)任务完成情况及回国后表现说明,加盖党组织印章后报厅人事处,由厅人事处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5、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凭《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查批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等有关证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同时要加强对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保密、反奸防谍、外事纪律等教育。
    二、因私申请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
    因私出国(境)指旅游、探亲、访友、留学、就业、定居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因私出国(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与单位签定有关协议后,方可按规定权限报批,并办理各项手续。
    (一)审查、审核的主要内容
    因私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和审查(审批)部门要认真查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所填的《中国公民出国护照申请表》中各项栏目是否属实。
    2、有无未了结的民事、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租赁、承包、贷款等情况)。
    3、申请人出国(境)是否影响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可能给国家、所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
    4、其它需要审查的方面。
    (二)审查(审批)权限
    1、省管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厅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下列人员出国(境),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先经所在单位审查,报厅人事处审核,报送厅分管领导审批。
   (1)省级文化系统已在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备的特定岗位人员;
   (2)重要岗位人员(涉密、管钱、管物);
   (3)厅机关离退休人员。
    3、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厅人事处备案。
    4、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进行文化交流的人员,须经厅外事处审核项目后,报厅审核、审批。
    5、再次因私出国(境)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三)工作要求
    1、厅属各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负责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
    2、在审查(审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同时,所在单位应与其签定协议书,必须注明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出国(境)理由;
    (2)出国(境)日期及工资、福利待遇等;
    (3)出国(境)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医疗费、人身保险费等);
    (4)艺术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演出、庆典活动以及艺术展览;
    (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各执一份,报厅人事处一份。
    3、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在15天内应将个人护照上缴本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本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本厅下发的浙文人[1997]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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