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人员的通知
2006-03-07 21: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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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人〔2006〕22号
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省级文化系统的人事调配工作,我厅已下发了浙文人〔2002〕35号和浙文人〔2004〕111号文件,对厅属单位的进人原则、条件、程序作了规定,厅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已从去年开始实行公开招聘。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省级文化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厅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厅人事处和有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各招聘单位应成立由有关专家及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职工代表组成的招聘考核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公开招聘的程序:
(一)根据厅批准的年度进人计划,由单位制定招聘方案,报厅审定后实施。招聘方案应当包括:招聘的岗位、人数及条件,招聘的时间,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的条件,招聘办法,考试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信息至少应在本单位网站和浙江文化信息网上发布。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招聘考核小组按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七)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八)用人单位将拟聘人员报厅核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有关的聘用手续。
三、确属本单位急需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经厅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严肃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对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已经受聘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今后如国家、省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
二00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