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文化系统人事调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4-29 2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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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人[2002]35号
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省级文化系统人事调配工作,我厅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省级文化系统单位干部职工调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近年来厅属企事业单位深化用人制度改革的需要,为促进文化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逐步建立规范、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经研究,现就人事调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人条件
1、事业单位编制许可、专业对口,企业单位岗位必需。
2、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应以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为主,原则上不从系统外调入行政后勤人员。
3、系统内院校、研究所、文博单位、图书馆、群艺馆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剧团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其他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引进确有真才实学的经营管理人员。
4、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其中剧团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5、为改变传统两用人方式,促进人才流动,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应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系统内调动,凡顺向流动(从全额事业单位调差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可不实行人事代理,逆向流动人员应实行人事代理并要从严控制。
6、浙江省文化文物市场稽查队的进人条件依照国家公务员标准,按规定报批。
7、剧团招收演(奏)员条件按浙文人[1992]180号文件规定执行。
8、解决干部两地分居困难。夫妻两地分居6年以上;夫妻一方被评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夫妻一方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文艺类一等奖。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我厅帮助联系或办理调杭手续。
系统内干部、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作照顾性调入。
9、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配工作程序
1、人员调动应由调入单位负责考察,并与调出单位进行商洽后报厅审批。报批材料应包括书面请示、调动人员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介绍,以及有关专家对该同志专业技术水平的书面鉴定意见和推荐意见。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报批材料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包括学校印制的毕业生推荐表。以上材料报厅人事处审核。实行人事代理的调入人员,经厅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报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2、除急需人才外,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报批前对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根据试用期考察的结果来确定是否调入。调入后,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应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条款。
3、剧团招收演(奏)员(按浙文人[1992]180号文件招工),应在每年度初的人事调配计划中先行报告,我厅一般每年上半年为省属院团安排1次招工。
三、调配工作审批程序
厅人事处原则上每月讨论1次厅属单位的调配报告,提出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审批后办理:
1、厅机关、省文化文物市场稽查队干部职工的调配、厅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调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报厅党组审批后办理。
2、其余单位、人员的调配报分管厅长审核、厅长审批后办理。
四、采用多种形式引进人才资源,鼓励各类人才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能进能出、双向选择”的“柔性流动”方式到我系统兼职、讲学、咨询、签约、科技入股,提供长短期服务,经批准可采用多种报酬形式。
五、厅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高校毕业生就业,应分别按照浙文人[1998]87号、浙文人[2001]33号文件精神办理。
六、改制后的厅属企业、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的进入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