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省级文化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2-03-29 21: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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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党〔2002〕19号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加快省级文化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建设一支符合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要求,适应文化大省建设需要的文化干部队伍,保证《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意见和通知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就进一步深化省级文化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目标原则
1、指导方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干部人事工作的自身特点和规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努力探索和建立一套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有利于增强文化系统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有利于广大干部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发挥的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和工作机制,努力推进省级文化系统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文化大省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五坚持,五不准”的基本要求,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按党的干部标准和工作程序办事,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中,着重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力争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能上能下、加强监督四个方面有新的起色,在干部管理方法和机制的创新方面有新的提高,努力使省级文化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备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扎实的知识和经验积累,合理的年龄梯次,全面的竞争能力,以适应文化发展的需要。
3、基本原则。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加快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
二、具体措施和办法
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建章立制,落实长效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一)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保证群众在选人用人方面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落实。
1、干部推荐中的民主。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把民主推荐作为提出考察对象的必经程序,其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处级干部职位出缺需提拔任职时,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均需按照拟任职位组织民主推荐,并参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参与推荐的人员范围。推荐形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试行差额考察。
2、干部考察中的民主。
考察对象确定后,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前,视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综合运用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不足和民主测评的情况。
3、于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厅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遵守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关于《党委 (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规定,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4、干部监督中的民主。
对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在正式任用前,将其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反映,强化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任前公示的对象包括拟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由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举报电话和信箱,群众信访的受理时间、地点、人员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由厅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向意见反映人反馈。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引入竞争机制,健全相关措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进一步加强干部动态管理。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适时推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等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使优秀干部脱颖而出。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大胆选拔任用德才素质好、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积极为年轻干部“能上”创造有利条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对在平时管理监督中发现有明显问题的干部,因工作能力软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都,适时适当地进行调整。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根据需要仍可提拔任用。
试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述职评议和组织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建立完善正常的解职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领导干部任期制、辞职、降职制度和正常的离退休制度。
努力提高干部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导向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任职届满或聘任期满考核等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于部的经常性考核,考核主要围绕思想政治素质、纽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筹几方面内容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培养,使用、调整、奖惩、培训等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干部考核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为根据探索建立完善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符合文化系统实际和选人用人需要,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干部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以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制约机制。
厅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 (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对厅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 “一把手”的监督责任,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参与重大决策,行使事权、财权、用人权,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要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完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干部谈心谈话、干部诫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规范性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通过进一步推行政务、厂务(校务、院务、团务、馆务、所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和积极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同时,要将实施监督与组织调整结合起来,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对存在党风廉政问题的拟任人选,纪检(监察)部门有权予以否决。
实施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干部的交流轮岗,注意引进高学历人才到机关工作,加强年轻干部的多岗位培养锻炼,并逐步形成干部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以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从机制上为促进干部作风建设创造条件。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干部的选拔任用与党的作风建设密切相关联,对文化事业发展的大局和长远有重要影响,必须站在应有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深化省级文化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改革,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用好的制度选人,举贤任能、知人善任,为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班子提供保证,进一步开创我厅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文化大省提供有力保障。
四、厅属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使用,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制定本〈意见〉的依据文件目录》
附件:
制订本《意见》的依据文件目录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
2、《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3]3号)
4、《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2000]13号)
5、《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9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0号)
7、《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政廉政“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浙委[1999]22号
8、《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意见》(浙委[1999]32号)
9、《关于加快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浙委[1999]33号)
10、《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1]34号)
11、《浙江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细则》(浙组[2000]19号)
12、《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暂行规定》(浙组[2000]48号)
13、《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试行办法》(浙组[2000]49号)
1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的意见》(浙组[2001]41号)
15、《关于印发〈干部考察预告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组[20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