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0-29 21:32:07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浙文人〔2004〕109号
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严格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省级文化系统干部、职工退休工作,现就严格执行退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职工,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也不须征求本人意见。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免职(厅管干部由厅人事处负责),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延长退休年龄。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专长的干部,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工作确实需要,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需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实行聘用,但不列为在编人员。
三、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退休年龄的,必须报厅批准。
四、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委员办理退休手续,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性工作人员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其执行现行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原干部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聘用在工勤岗位上工作满1年的,其退休年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单位,上述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今后在执行干部使用、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政策时,将严格与退休制度相结合,以保证退休制度的贯彻落实。
干部、职工退休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认真照顾好退休人员的生活,注意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