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机关工作人员假期制度》的通知

2001-07-01 18:16:28 选择字号:

                            浙文人[2001]56号

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厅机关日常管理,完善规范请、休假制度,结合本厅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厅机关工作人员假期制度》,现予印发,请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一日


                    浙江省文化厅机关工作人员假期制度
    为了加强厅机关日常管理,完善规范休假制度,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建设,保证机关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对本厅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各种假期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假期规定
    1、探亲假,未婚探父母,每年20天;已婚探父母每4年20天,探配偶每年30天。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
    2、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5年,3天;工作满5年不满10年,7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15天;工作满30年以上,20天。包括公休假,不包括法定假。
    3、产假90天,哺乳假半年或1年(享受1年哺乳假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
    4、婚(丧)假,1至3天,晚婚假12天。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
    5、病假,须有特约医院医生证明,经领导批准,才可休假。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
    6、事假。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
    二、请假手续
    凡享受年休假和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4天以上的,事先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处室同意后,送人事处核准。审批表分别存人事处和本处(室)备查。
    1、年休假
    厅领导的休假,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厅办公室负责安排。厅长的休假安排,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副厅长的休假安排,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处长或主持工作副处长的休假申请,报分管厅长审批。处室内人员的休假申请,由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审批。
    2、其它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审批手续与年休假同。处室内一般人员病、事假的申请,3天以内,由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审批;超过3天,报分管厅长审定。
    3、各处室对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待遇的人员,要主动关心,尽早安排,确保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不以发放现金或实物替代休假。
    4、在实行休假期间,要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进行。所有休假人员离开杭州的,须留出联系电话或方式,确保一有紧急情况,能及时沟通。时间较长的,须报上级领导备案。
    三、补充说明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当年产假90天的,均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规定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2、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浙人薪[1992]74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5]7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余假期,工资福利照发。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或上级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新规定执行。
    4、附《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各类假期关系一览表》及文件依据。
    5、本项制度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6、本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文  件  依  据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薪[2001]14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办[2000]57号)
    二、探亲假
    国发[1981]36号、劳人险[1983]16号、71号、劳人险[1984]13号。
    探亲条件: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作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作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三、年休假
    浙劳人险[85]41号、97号、浙劳人险[1988]92号、浙劳人险[1991]39号。
    四、产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人薪[1994]67号。
    五、婚假、丧假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婚姻法》。
    六、病假、事假
    医院证明及事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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