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厅机关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学习的暂行规定

2006-10-27 18:14:27 选择字号:

                                      浙文人〔1998〕107号

    为加强厅机关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各类学习的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安排机关干部职工的在职学习,经研究,特对本厅机关干部职工的在职教育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各类学历教育,包括大专专业证书、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形式含脱产、半脱产和在职业余学习。
    凡参加上级部门指定的各类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培训和岗位所需的其他培训不属本规定之例。
    二、本机关45周岁以下的干部,应具备大专学历,尚不具备者,应在3年内达到大专学历。对已具备大专学历的机关干部,公费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在职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需具备以下条件:
    l、所学专业与现任工作岗位对口,在本机关工作满2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学习。
    2、所学专业与现任工作岗位对口,处级及以上干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委浙组[1998]4号文件精神,可申请报考研究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一般干部职工需本科毕业、工作8年以上方可报考。
    三、严格公费参加学习报批制度。凡机关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文化厅机关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请表》(表式附后)。处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填写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领导干部在职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报表》。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凡参加本科学历学习,主任科员以下的人员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厅长审批;处级干部由分管厅长审批。
    2、凡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主任科员以下的人员经所在处室领导和分管厅长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批。处级干部经分管厅长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批。厅领导参加学习按省委组织部[1998]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凡经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或进修,所需学习费用,一般先由本人垫付,学费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向单位借支。待考试成绩合格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学费。未经领导批准参加学习的,学习费用全部自理。
    五、参加在职学习毕(结)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调动者外,其他人员均需在厅机关服务8年从上,因本人要求或经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而须调离者,根据服务年限,不足部分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此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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