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政务公开方案
2003-05-27 16: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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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办[2003]41号
经研究,决定在原政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修订我厅政务公开方案。具体如下:
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增强文化厅工作的透明度,简化办事环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省厅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质量,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设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推进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其次是与本单位、本部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实行政务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公开的重点放在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上,放在对全省发展关系重大的问题上,突出主要事项,突出重点岗位。具体内容如下:
对外公开:
1、省厅的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2、面向基层和社会的行政执法、审批项目、注册办证等各项具体工作制度。
对内公开:
1、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工作。
2、财务工作,包括奖金分配、招待费使用、年度财务状况等。
3、人事工作重点是干部任用(聘用)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事项。
无论是对外公开,还是对内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均应包括下述内容:一是办事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资格条件,以及所需的资料、手续等;二是开展此项工作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办理期限、工作纪律、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渠道等。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按照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制度采取下列形式公开:
1、编印《浙江省文化厅政务公开办事制度手册》,发送相关单位和个人,方便群众办事。
2、根据现有办公设施和条件,主要办事场所设立公开栏,主要公开有关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身份,以及其它必须公开的工作项目等。
3、完善和设立触摸屏电脑,把本单位的各项政务公开制度及相关材料尽可能详尽地输入电脑,使那些比较繁琐,不便上墙公开,而基层和群众又十分希望了解的内容也得到公开。
4、通过媒体公告,把各项政务公开制度公诸于众,主要是在《浙江日报》、浙江省文化厅门户网站(www.zjwh.gov.cn)等在基层和群众中影响比较广泛的媒体上公告。
公开的时间视具体工作内容而定。适合长期公开的必须长期公开,主要包括对外公开的职能、机构设置、人员身份、职业道德规范、行风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制度;不需长期公开的,如对内公开的行政工作、财务工作等,要定期公开,每半年、一年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对没有规律可循、阶段性的工作,随时予以公开,如人员调整、职能变化、干部任用等。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保证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扎扎实实地把应当办、办得到的事公开,并努力创造条件把目前办不到的事逐步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加强监督:
1、省厅统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投诉举报电话:0571-85212174。
2、进一步健全行风监督员网络,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并根据情况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对文化厅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继续实施内部审计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党风廉政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六、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1、政务公开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改善市场环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内容之一。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具体由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牵头并监督实施。
2、编印《浙江省文化厅政务公开办事制度手册》。
附:文化厅机关工作职能、文化厅政务公开事项
文 化 厅 工 作 职 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的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二)研究、指导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的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省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文学、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不含电影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省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众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
(五)研究制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行政执法、管理和稽查;研究制订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
(七)研究制订本省对外文化文物交流的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申报和组织实施全省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
(八)制订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全省文化、文物设施建设,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九)审核、报批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审核报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编制文物维修经费预算,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十)研究、制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的建设和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组织全省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
(十一)指导和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文化、文物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活动。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协调厅机关政务;管理厅机关的行政事务;负责草拟有关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文稿。
(二)人事处
研究制订全省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事业体制改革和省级文化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省级艺术教育工作;承担社会文化社团资格审查。
(三)计财处
编制全省文化经济政策;负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省级文化系统的事业经费;指导全省文化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省级文化系统基本建设;负责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四)艺术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文艺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及规划,管理全省专业文化、艺术事业;调控全省文艺事业的发展结构及布局;研究指导艺术专业剧团的管理体制改革;宏观指导全省专业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五)社会文化处
组织实施全省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 和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宏观指导全省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建设;归口管理全省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产业电影处
组织实施全省文化产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指导,管理全省电影艺术创作、发行和放映工作;协调文化科研项目攻关和技术成果推广。
(七)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研究制定全省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承担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和省级文保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考察推荐工作;审核、报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维修方案;审批省级文保单位维修方案,负责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编制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维修项目及经费预算,编制省级文保单位维修项目及经费安排;管理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考古发掘工地;负责对利用文保单位拍摄影视剧的管理;配合公安、海关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八)博物馆处
研究制定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博物馆的建设和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组织全省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负责博物馆风险等级的确定和文物技术防范工程的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文物科技项目的管理。
(九)外事处
对外、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研究制订本省对外文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统筹安排和组织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按规定权限申报或审批全省对外文化交流事项。
(十)文市办
研究制定本省文化、文物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管理全省娱乐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音像市场、电影市场、艺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文化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全省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的设立审批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负责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人执业资格和省管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演出活动的审批;负责文物拍卖标的审批;研究制订本省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和监督措施;负责文物鉴定机构资格审核;指导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行政执法和稽查队伍建设;负责文化、文物市场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浙江省文化厅政务公开事项
1、省管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的审批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10、12、14、15、17、19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9、16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具备法定条件单位名称、机构、章程、场地、资金、人员、设施设备、业务范围及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7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2、省管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24、25、32、34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21、31、34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经营资格、经营内容、经营方式、经营效果及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程序:申请者具备法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3、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设立的审批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31、32、33、34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第9、1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法规规定的单位、申请表、房产使用证明、资信证明、法人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规章、商号、设备清单。
程序:申请者具备法定条件、备齐相应的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定。
时限:7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4、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的审批
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1号令)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提呈申请报告、延期协议、演出节目单位等必需材料或相关文件。
程序:申请者依据法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5—15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审批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4、8、9、10、11、13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章程,房产使用证明,资信证明,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函件,法人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设备清单。
程序:申请者具备法定条件、备齐相应的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定。
时限:7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6、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依据:《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5号令)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提呈申请报告、延期协议、演出节目单位等必需材料或相关文件。
程序:申请者依据法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
7、省管电影发行单位的设立的审批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申请者应具备规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职能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40天
责任处室:产业电影处
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修缮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文化部《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修缮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文保单位的保护。申报修缮工程时,依工程性质或规模分别提出下列内容的设计文件。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应提出:(一)方案设计:1、现状实测图和修缮设计方案图;2、现状勘察报告;3、修缮概要说明书;4、概算总表。(二)技术设计:1、技术设计图和施工详图;2、技术设计和施工说明书;3、设计预算;4、现状照片;5、必要时应提出材料试验报告书;6、如果是石窟修缮加固工程,还应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必要时,亦应提出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7、凡属结构、基础与地基技术设计,均应参考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进行。(三)重点修缮工程属于现状维修性的,可以一次性设计。应提出下列设计文件:1、现状实测图、技术设计图和施工图;2、勘察研究报告,必要时须提出材料试验报告;3、技术设计说明书;4、设计预算;5、残破现状及建筑特征的照片。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批,厅领导审定。
时限:9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9、文物出境许可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5条;文化部《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第4条、第26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有关文物出境标准规定。具备外销资格的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必须在销售前进行。鉴定站在接到书面鉴定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人员按清单对照文物进行鉴定,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在规定部位钤盖“A”字头火漆标识。
个人凭本人护照或其它与护照有关的证件,按约定时间,携带文物到鉴定站办理出境手续。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钤盖“B”字头火漆标识并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10、二、三级馆藏文物的复制、调拨、交换、借用、拍摄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2条;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综发[1998]49号)第4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有关馆藏文物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
程序: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复制、调拨、交换、借用、拍摄,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包括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单位、名称、文物等级、时代、来源或出土地点和时间、照片、复制用途、复制数量、使用材料、复制方法、复制标识、复制单位、复制人员技术水平以及文物复制合同草案等,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3个月
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11、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7条;公安部《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防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7-2002)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
程序:(1)二、三级风险等级认定,由申请者填写二、三级风险单位申报审批表,经当地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2)二、三级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备齐相应材料,包括安全技防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设计书,技防设计方案草案,地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职能部门对技防方案的初审意见等,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
时限:4个月
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12、文物经营许可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53条;《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8、1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具有法定资格、有固定场所和法规其它规定的,申领甲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须有3名以上考核过的从业人员(其中1名文博中级职称或与之相当的学历与资历);申领甲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拟任法人代表或业主须经文物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30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
13、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利于文保单位的保护和管理。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批,厅领导审定。
时限:9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14、开办社会艺术考级活动单位资格的审批
依据:《社会艺术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第1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申请书、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开办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考级工作机构的 组成和工作规则、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30天
责任处室:艺术处
15、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审核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件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15、16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有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节)目的良好业绩。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文市办、外事处
16、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的审核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229号)第29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第22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演出申请书,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程序: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
时限:40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文市办
17、对台文化交流活动和项目及3人以下赴台湾的文化交流项目立项的审核
依据:《文化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归口管理对台文化交流工作的通知》(文台发[1990]74号)第5条;《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台交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7]204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赴台文化交流立项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台发[1992]50号)。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对台文化交流任务的团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商业性和有偿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文化部认定的有涉外演出和展览经纪权的机构;申请报告、洽谈纪要、台方资信情况证明、台方邀请函。
程序:申请者具备规定条件,备齐相应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按规定审核,厅领导审定后转报文化部审批。
时限:75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
18、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第19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或影响文保单位的本体及文保单位历史风貌。
程序: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由申请者备齐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由申请者备齐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时限:9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19、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2条;文化部《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第1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外展单位应在出运前15天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和文物展品目录、照片报鉴定站。鉴定站根据目录、照片核对文物,查验无误后,向海关出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明,并加贴鉴定站封条。展览结束复带文物进境时,根据目录、照片进行复验,并向海关提供文物返回证明。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20、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审核
依据:《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厅字[1993]30号文第4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250号)《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1号令)。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省文化厅认定的有资格进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团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商业性和有偿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文化部认定的有涉外演出和展览经纪权的机构;提呈申请报告、邀请函、演出及展览协议书或意向书、演出节目单位、展览品清单、人员名单、演出或展品保险证明、演出节目录像带等必需材料。
程序:申请者具备条件,备齐材料,向文化厅提出申请,责任处室按规定审核,厅领导审定后转报文化部审批。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外事处
21、考古发掘项目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8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年度发掘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附图);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程序:由考古发掘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签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2、考古发掘单位团体领队资格和考古发掘项目个人领队资格的审核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7条;《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1、考古发掘项目由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领队。2、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4名以上个人领队资格专业人员,具有必要的考古发掘设备、文物保护技术和场地。3、申请个人领队资格的个人必须具备考古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或经国家文物局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工作年限。
程序:1、考古发掘项目由考古发掘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签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2、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须由申请单位填写《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签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3、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须由申请人填写《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向省文化厅推荐上报,经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签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3、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属于建设工程特别需要,或者该文保单位已没有继续列为文保单位的必要。
程序:拆除、迁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保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4、一级馆藏文物复制、调拨、交换、借用和拍摄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2条;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综发[1998]49号)第4条;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办发[2001]027号)第4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有关馆藏文物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
程序:一级文物复制、调拨、交换、借用和拍摄,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包括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单位、名称、文物等级、时代、来源或出土地点和时间、照片、复制用途、复制数量、使用材料、复制方法、复制标识、复制单位、复制人员技术水平以及文物复制合同草案等,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时限:3个月
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25、文博单位一级风险等级、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7条;公安部《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防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7-2002)第7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
程序:(1)一级风险等级认定,由申请者填写一级风险单位申报审批表,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会同省公安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2)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批,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备齐相应材料,包括安全技防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设计书,技防设计方案草案,地市通讯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职能部门对技防方案的初审意见等,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会同省公安职能部门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
时限:4个月
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26、迁移、拆除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属于建设工程特别需要,或者该文保单位已没有继续列为文保单位的必要。
程序:拆除、迁移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保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7、文物临时进境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2条;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95]文物文字第295号)第3条、第5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申报人提供海关加封文物及入境申报清单一份。鉴定站在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核对清单、实物,并登记拍照,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钤盖“C”字头火漆标识,复出境时经审核查验无误,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程序:申报者备齐相应材料报送责任处室依法审批。
时限:15天
责任处室: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28、市、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19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
条件: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或影响文保单位的本体及其周围环境风貌。
程序: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由文保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审核,厅领导审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时限:9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29、市、县级及以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审核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有利于文保单位的保护和管理。
程序:1、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核准后,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2、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核准后,报国家文物局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3、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由申请者备齐相应材料,向省文化厅(文物局)提出申请,责任处室依法审核,厅领导核准后,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时限:60天
责任处室:文物保护与考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