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港澳台〔2008〕139号
浙江省对外文化交流公司:
你公司浙文交[2008]77号文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香港艺人傅超华、刘晓华2人于2008年7月27日到宁波市江东区互动共社酒吧(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曙光路65号)参加演出,该演出由你公司承办。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向演出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备案和报批手续。演出结束后及时将情况汇报我厅。
此复。
附件
演出曲目单
1. 离歌
2. 海阔天空
3. ONE NIGHT IN BEIJING
4. 死了都要爱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