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印发了《关于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根据《拍卖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国家文物局将于近期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通知》明确了审核换证的范围为
自2004年以来,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有效期至今年5月31日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以下简称文物拍卖企业)。
《通知》规定的审核内容为
(一)文物拍卖企业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以来的文物拍卖经营情况。
(二)企业拥有的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从业情况。
《通知》要求文物拍卖企业提交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原件。
(二)2005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文物拍卖企业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以来的拍卖记录及拍卖图录(可报电子文件)。
(四)拍卖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历次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文物拍卖企业拥有的5名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名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新聘用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应按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规定上报材料。
《通知》规定了审核换证的标准
(一)对依法成立、连续正常营业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文物拍卖企业予以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责令整改;处罚或改正之前,暂不核发新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1、违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2、违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3、违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未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4、违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对文物拍卖活动作出规范记录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5、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未达到标准的;
6、违反《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超出《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定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文物拍卖的;
7、违反《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
1、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按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
2、违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转让股份的;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
4、《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
5、《文物拍卖许可证》到期,未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材料的。
《通知》还对审核换证工作做出明确安排,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文物拍卖企业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本次审核换证工作将于5月31日前结束。凡逾期未按要求申请换证并报送材料的文物拍卖企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国家文物局将不予审核。
《通知》同时明确了企业关心的其他事项
(一)本次审核换发文物拍卖企业许可证时,不受理文物拍卖企业增加或减少文物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二)今后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3年以上(取得新、旧《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的证明材料;
2、5名以上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3年以上的文物拍卖记录及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复印件。
(三)资金、法人、股东、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文物拍卖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经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进行相应变更登记。
(四)5名以上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变更决议或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变更;逾期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视为无文物拍卖资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企业不得进行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五)企业聘任的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文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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