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今年6月,浙江省文化厅印发《关于推荐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经各地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拟确认的第一批270名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浙江日报和浙江省文化厅网(www.zjwh.gov.cn)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07年12月5日起到12月11日17时止。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公示联系部门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本人实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联系部门:浙江省文化厅社文处;受理电话:0571-85215836,85215869,传真:0571-85215843;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邮政编码:310013;联系人:陈顺水、程琳菲。
附件一: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原则
二: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拟确认名单
浙江省文化厅
20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