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淫秽音像制品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 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 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 乐、电影、电 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 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 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 外。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 内容,情节恶 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规定定罪从重 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 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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