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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台州市、宁波市等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普查试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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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社〔2007〕5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文化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系列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抢救保护工作,经研究,拟先在部分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和普查工作试点。经各地申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前期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和保护工作状况等相应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台州市等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宁波市等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试点。现将具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6个): 台州市 杭州市余杭区 诸暨市 江山市 武义县 景宁畲族自治县 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试点(16个): 宁波市 临安市 淳安县 温州市龙湾区 文成县 德清县 平湖市 绍兴县 东阳市 磐安县 龙游县 衢州市衢江区 岱山县 临海市 仙居县 三门县 各综合试点要依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从实际出发,着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各普查工作试点要依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着重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有效途径和科学方法。各相关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试点单位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文化厅社文处)。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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