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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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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05-17 09:46:07

    浙文社〔2007〕4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更有实效地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文化厅决定在若干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除省确定的试点地区之外,各市可开展分层、分级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保护工作的规律和保护工作机制,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全省面上的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组织难度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探索性的特点,浙江省文化厅决定在若干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保护工作的规律和保护工作机制,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全省面上的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一、综合试点工作目标
    从实际出发,从宏观管理角度,从组织保障、工作突破口、保护新途径等方面入手,破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难题,在解决问题中推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非物质文化遗产     得到有效保护,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努力取得保护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出台政策。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二)制定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系统的保护工作规划,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与步骤,落实责任。
    (三)全面普查。深入调查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摸清家底。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记录整理普查资料,科学保存和汇集普查成果。
    (四)及时抢救。采取有效措施,抢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注重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工作,重视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规范。
    (六)分级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编制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补贴制度,注重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技艺传承,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七)维护生态。以科学的态度,采取各种有效的保护手段与措施,特别是“活保护”的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使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保护与传承。
    (八)有效利用。在加强保护的同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与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大力发掘并充分利用乡土文化,激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民族自豪和中华文化的热爱。与培育和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相结合,促进形成富有地域特色和优势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系列,做大做强品牌。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工作体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担负起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责任。要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试点工作任务。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参与保护的格局。
    (二)因地制宜,制定方案。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根据当地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结合试点工作任务,制定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扎实、计划周密的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工作中,要重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
    (三)落实经费,增加投入。各试点地区文化部门要与财政部门通力合作,落实相应的保护工作经费,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根据需要配置必备的设施设备,保证相关业务的工作条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支持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健全队伍,加强培训。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准和工作水平;在保护工作实践中,培养一批责任心强、懂专业、肯吃苦的保护工作人才队伍。要积极支持建立各类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吸收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
    (五)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各试点地区要创新思路和工作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体系、队伍建设、管理模式、保护手段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通过一批保护项目的实施,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为全省保护工作积累经验。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其他事项
    (一)由省文化厅与综合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任务书》,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市、县给予一定的工作支持,进行重点联系;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加强指导。
    (三)各试点地区要与上级相关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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