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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文化、文物经营项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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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申报营业性涉外演出和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0号)第22条 :申办上述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演出申请书; (二)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四)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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