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0号)第15条: 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可以从事营业性涉外演出和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三)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五)有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 (六)有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节)目的良好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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