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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文化、文物经营项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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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发〔2004〕16号文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文物部门的共有几项?

答: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涉及文物部门的共有以下几项: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捐建项目审批《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和〈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的通知》(文物办发[2001]036号);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博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和〈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的通知》(文物办发[2001]036号);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文物保护项目的冠名审批《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和〈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的通知》(文物办发[2001]036号);
4、文物部门与外国机构和团体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以文物为主要内容的出版物审批《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1]027号);
5、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1998]038号);
6、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文物字(96)1187号);
7、为销售目的复制一般文物审批《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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